万安法院网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2月初至5月期间,王某从万安某公司离职后,到浙江宁波务工。王某因在网上进行“时时彩”赌博,自己的积蓄都输光了。在某次上网的时候发现电子生产车间的贴片机里的配件“飞达”很值钱,而且拆卸也方便。于是打起了回“老东家”盗窃“飞达”换钱的主意。于是利用熟悉万安某公司车间布局、贴片机操作和拆卸飞达的便利,先后十三次进入该公司盗取贴片机的配件飞达144把,其中136把通过他人转交、邮寄等方式卖给郭某,非法获利252200元。郭某对收购的飞达更换标签后进行销售,非法获利48400元。经鉴定,王某盗取的飞达价值335965元,郭某收购的飞达价值317887.93元。
2021年5月5日23时许,王某进入万安某公司车间盗取了2把“飞达”后,携带这2把“飞达”返回其入住的酒店,5月6日5时许,王某离开入住的酒店再次进入该公司,躲藏至12时许,进入该公司车间盗取了8把“飞达”后藏在其他车间内。2021年5月14日,王某从宁波乘飞机至赣州市,准备至该公司取回其藏匿的“飞达”,在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该案案情及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