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双卡”,十人被判

  发布时间:2021-10-11 15:27:12


    万安县法院网讯    2021年6月17日施行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明确涉“两卡”案件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标准,将非法交易“两卡”相关行为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予以刑事打击。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等十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

    2019年5月至12月,郭某某从网上得知有人需要购买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转账后,与吴某某商议收购银行卡出售获利。后郭某某、吴某某先后以500至1500元每套卡每月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胡某等六人提供的银行卡合计30余套,并要求提供一类卡、网银U盾电话卡,以800至3600元的价格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赌博转账,交易金额5128.8万余元,分别获利60000余元。胡某等六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以500-1500元每月的价格向吴某提供工商银行卡(一类卡,包含电话卡、U盾),后这些卡被用于网络赌博转账。案发后,吴某某等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8月,李某通过网络结识一名陌生男子,同意以160元/张的价格向该男子出售实名电话卡。李某与王某商定,由王某发动多名朋友在万安县城、高陂、潞田、窑头等地开办电话卡80余张交给李某,另外李某还先后通过网络购买、自行开办、委托他人等方式开办电话卡60余张,共计向陌生男子出售约140张电话卡。期间,李某以500元-800元/天的价格,帮助陌生男子管理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电子设备约7天,按陌生男子指示将开办的电话卡在电子设备上拔插使用。李某、王某共计获利约26400元。经查明,王某提供的电话卡中部分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导致多人被骗。2021年1月,李某在万安县农业银行办理一套银行卡出售给唐某某(另案处理)获利。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导致张某被敲诈勒索。案发后李某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王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退缴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因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部分具有自首、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遂根据各被告人的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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