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违规停车引发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险是否需要赔付

  发布时间:2021-08-24 16:19:08


    【案情】

    2020年6月27日凌晨,曾某驾驶赣DXXXXX小型轿车搭载肖某与李某饮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78.45mg/100ml)停靠在万安县221省道468KM+00M路段车牌号为赣DXXXXS的小型汽车发生追尾,造成肖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万安县交警认定,曾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肖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肖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计31天。治疗终结后,2021年1月9日司法鉴定所评定,肖某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1400元。本次交通事故共造成肖某各项损失共计69444.17元。曾某驾驶的赣DXXXXX小型轿车在万安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为2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李某的车辆赣DXXXXS小型汽车在吉安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分歧】

    对于吉安某保险公司是否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停车后,与李某饮酒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且交通事故的发生也非在李某饮酒后驾驶车辆造成的,李某的饮酒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酒后驾驶车辆停在路边,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与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属于酒后驾车行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的限额内免赔。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根据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中载明的事项,保险人吉安某保险公司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李某作了明确说明,李某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李某在投保人声明项下签名确认。故可以认定吉安某保险公司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李某作了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李某具有约束力。

    其次,禁止酒后驾车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事故发生后,经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78.45mg/100ml,万安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并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李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必然会降低其分析判断及处理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的能力,加大了出现交通事故的风险。且万安县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停车后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停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未设置警示标志,其违法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综上,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其无法正常行驶、无法正常停靠车辆及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出现交通事故的风险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极大的增加了出现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可以认定李某的饮酒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双方保险合同中酒驾免赔的约定,吉安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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