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敲诈勒索罪案件,被告人廖某及郭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看到彭某某张贴的小广告及微信二维码,添加该微信后得知彭某某可能是收购银行卡、U盾等四件套用于洗钱犯罪的人员,遂计划借此敲诈,并于当晚联系被告人郭某某共同商议敲诈彭某某两万元,三七分成。廖某谎称办好设备约彭某某取货,见面后廖某指出彭某某的行为涉嫌洗钱犯罪,并称自己是公安局的民警,彭某某听后欲离开被廖某、郭某某拉住,廖某提出三万元私了,彭某某不同意,廖某见状报警,彭某某等人随即离开。廖某一直跟随彭某某并发生打斗后,廖某再次报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及郭某某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缴非法所得、犯罪未遂、利用警察身份实施敲诈勒索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