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施行当日袭警,依法惩处不轻饶

  发布时间:2021-06-09 10:18:20


    万安法院网讯   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明确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不曾想,施行当日就有人撞上“枪口”。

    近日,万安首起袭警罪案件宣判,被告人袁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因郭某在袁某店内修车欠下修理费,经多次讨要未果。2021年2月25日下午,袁某向郭某再次讨要欠款,见郭某不愿立即还钱,便用拳头打坏了郭某车辆的前后挡风玻璃、左右车窗玻璃,并击打了郭某嘴部一拳。衷某上前劝阻袁某,被袁某咬住左手手指,直至郭某同意还款后方才松口。为使郭某立即还款,袁某拨下另一根雨刮器打砸郭某的车辆,并从汽修店内的千斤顶上取下铁质撬棍,击打郭某的左腿、上身,最终郭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经鉴定,郭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衷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1年3月1日,因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万安县公安局三位民警到袁某店内依法进行传唤。在表明身份、出示传唤证之后,袁某拒绝配合,被民警用手铐拷住双手强制传唤。上车后,袁某用双脚踹坏后车窗玻璃,在民警对其控制期间又多次用脚踹两位民警,并在途中言语威胁、恐吓执法民警。到派出所后,袁某抗拒审讯,脚踹讯问民警。经鉴定,执法的两位民警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袭警罪,并应依法数罪并罚。袁某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还致一人轻微伤,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故对被告人袁某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研究室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