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需自创 代写代发不可信

  发布时间:2021-03-23 16:15:38


    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因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犯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5000元,被告人张某、向某等八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覃某在江西招聘被告人张某、龚某等人为业务员,借用某公司的名义从事论文代写代发工作,并安排张某管理、培训业务员,要求业务员以编辑的身份按照统一话术拨打各地医务人员电话,询问是否需要代写代发论文,并谎称其公司可以代写代发论文。业务员与医务人员就论文刊出时间、价格协商一致后将收到的钱款及相关信息统一交给覃某,由覃某负责论文代写代发。约定的论文刊出时间到期后,被告人覃某并未为医生代写代发论文。2020年5月至8月,覃某再次在湖南招聘张某、向某等人为业务员,以论文代写代发业务为名骗取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截止案发,覃某共骗取24人钱财224900元,龚某骗取7500元。

    2019年至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覃某、张某、向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拨打电话从事论文代写代发。其中被告人覃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58562条,被告人张某、向某、吴某某、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1853条,被告人范某、朱某、田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5544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覃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主犯覃某具有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诈骗两次以上等情节,其他被告人具有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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