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被告人王某、朱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王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软暴力等方法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强行索要财物,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逞强斗狠,随意殴打、追逐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抢劫、强制猥亵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自2005年12月以来多次因盗窃、殴打他人、吸毒、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该案两名被告人在实施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凭借社会上树立的恶名,经常纠集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软暴力等方法威胁,强行索要财物,并持篾刀当场抢劫他人财物,强行以抱、推倒、压住受害人的暴力方式控制受害人实施抓胸、强吻等猥亵行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强制猥亵罪。被告人王某多次伙同其他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起哄闹事,欺压百姓,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朱某等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并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朱某等属于恶势力,王某为纠集者。其中,被告人王某、朱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万安县法院以纠集者王某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其余三被告人被依法判刑。同时,追缴被告人王某等人的违法所得并返还被害人,王某的作案工具轿车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