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万安县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行了印发,现予以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法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万安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当地党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万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万安县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本院干警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三)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各类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四)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五)依法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有关案件;
(六)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依法执行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综合治理工作;
(八)负责本院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教育培训、机关党建等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工作人员;
(九)负责管理本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第四条 万安县人民法院设以下内(下)设机构:
(一)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二)刑事审判庭
(三)民事审判庭
(四)行政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
(五)执行局
(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七)政治部
(八)综合办公室
司法警察大队单独设置,如中央有新的改革要求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 万安县人民法院派出窑头人民法庭、沙坪人民法庭、高陂人民法庭、涧田人民法庭4个基层人民法庭,均为副科级。
第六条 万安县人民法院政法专项编制53名,机关工勤编制6名(工勤人员只出不进,编制逐步核减)。设院长1名,副院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2名;内(下)设机构正职9名(含政治部副主任1名),内(下)设机构副职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严配备;派出人民法庭庭长4名,派出人民法庭副职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严配备。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