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股东支付购房款 起诉赔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0-12-15 10:55:20


    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原告刘某向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房产公司”)的股东肖某转账303500元。2017年3月13 日,刘某与肖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肖某在该合同上加盖了被告房产公司公章,同日,刘某又向肖某银行账户上转账487500元。另查明,2015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肖某以转账的方式向刘某还款合计40万元。之后,原告刘某以被告房产公司未给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一纸诉状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仅向法院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是由第三人肖某私自盖印,而且没有被告房产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因此该合同并不是被告房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证据的证明力不充分,不能证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房产公司之间具有合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另外,本案原告刘某没有向被告房产公司支付一笔购房款,原告只是提供了向第三人肖某的转账款,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的交易习惯和交易常理,按规定购房款应汇款至被告房产公司统一收款账户上。第三人肖某虽是被告的股东,但无权私自收取购房款,尤其肖某多次向刘某还款,种种情形均显示刘某与肖某之间符合民间借款纠纷要件,于是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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