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肖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肖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肖某积极参加以邱某(已判刑)、张某龙(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组织淫威,攫取非法利益,刘某、肖某使用恐吓、威胁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肖某通过纠缠、滋扰、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索债,并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刘某、肖某长期为非作恶,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并逐渐坐大成势,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肖某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和2019年6月27日被其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监狱服刑。2020年7月21日,因发现漏罪,被告人刘某、肖某在服刑期间被解回再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肖某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刘某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刘某、肖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