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打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他人劳动,最终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以强迫劳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从2015年开始,陈某带着身份不明流浪人员老官、小冯在永丰县、丰城市、万安县等多地砖厂从事搬砖上车的工作。2018年年底,陈某又从云南带了三个身份不明的流浪人员小刘、宣威、胖子来到万安某砖厂从事搬砖上车的工作。
在万安某砖厂工作期间,老官、小冯、小刘、宣威、胖子五人由陈某管理,每日连续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没有休息日,如果不愿意劳动便会遭到陈某等人的打骂体罚。五人劳动报酬均被陈某一人领取,总共领取老官、小冯、小刘、宣威、胖子五人工资约二十余万元人民币。陈某只给他们提供简单的吃和住,并安排老官对其他几名流浪人员监督管理,不准外出,准时出工。2019年6月29日,胖子在搬砖上车的时候突然中暑晕倒,经万安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老官、小冯、小刘、宣威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自己很少搬砖,在场记数、监督和指挥这五个“懵子”搬砖上车,陈某在现场对不愿搬砖上车的“懵子”进行拳打脚踢,逼他们做事,其中有一个因不愿搬砖上车被陈某打了后,有半个月躺在床上没有去搬砖也没有治疗,这五个“懵子”偷懒或不愿搬砖,陈某就会打骂,这些“懵子”挨打后老老实实,不敢还手,也不敢逃跑;五个“懵子”中老官稍微正常一些,陈某让老官管理其他四个人,上班的时候准时带他们去上班,不准他们偷懒,休息的时候看住这四个人,不让他们跑掉,陈某说跑掉一个人的话就找老官算账,如果不去做事,陈某就会打骂他们。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打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他人劳动,其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陈某强迫多名精神智力障碍的人劳动,并攫取他们的劳动报酬,获利数额巨大,且对其中二人强迫劳动达四年多,还造成一人在劳动过程中死亡,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