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钢筋立尝恶果

  发布时间:2020-09-17 10:14:39


    万安法院网讯  有句谚语说得好:“偷鸡不成蚀把米。”曾某就因此受到教训,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曾某趁城北大道工地钢筋厂无人,以收废钢筋为由联系郭某驾驶小货车来钢筋厂,并安排黄某、吴某两名工人用航吊将一批螺纹钢装至郭某车上。期间被工地管理人员肖某发现,并提出质疑,曾某谎称是运往其他村工地使用,随后曾某让黄某、吴某驾驶三轮车给郭某带路并将钢筋运走。肖某中途跟随并将此事报告给老板萧某,在萧某的追问下,曾某承认偷盗钢筋事实,并将钢筋运回了工地。经查验,此次被盗的螺纹钢重2000斤,价值73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工厂钢筋,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事后,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及时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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