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电动车 危险驾驶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0-08-20 08:52:03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肖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2日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爱玛牌二轮电动车沿万安县工业园一期创业大道由南往北经创业大道26号(索雅纳工厂)路段时,撞到停在道路右侧机动车道上的赣DK588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Q64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造成被告人肖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经鉴定 ,被告人肖某血液中检查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3.99mg/100ml,其驾驶的无号牌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且为二轮轻便电动摩托车类。经认定,被告人肖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论什么时候,酒驾、醉驾都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都会面临法律的惩处。为了自身、家人、他人的安全幸福,切勿心存侥幸酒后开车,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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