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毒品案件。被告人周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4克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并从中牟利1300元。
2019年5、6月,刘某某驾车前往吉安找被告人周某购买冰毒,交易冰毒1克左右,交易金额为300元。
2019年7月13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应康某某的要求联系到被告人周某,并谈好以每克350元的价格从周某处购买了10多克冰毒。与刘某某谈好价格后,被告人周某便与贩毒人员李某联系,约定以每克320元的价格购买10多克冰毒。后刘某某、康某某等五人驾车前往吉安市吉州区,在北门医院附近将4500元现金交给周某。周某随后驾车前往阳光新城小区内与李某进行交易。交易结束后,周某返回北门医院附近将冰毒交与刘某某。刘某某等人返回万安后吸食了部分冰毒,周某从本次毒品贩卖中获利1300元。
2019年9月,刘某某再次驾车前往吉安找到被告人周某购买冰毒,交易冰毒2克左右,交易金额为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毒品作为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影响身体健康,而且极易引发犯罪。为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每个人都应珍爱自身、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