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俗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告诫人们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否则会受到惩罚。可是被告人陈某某偏偏不信,待她伸出手后,真的就应验了这句俗话。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0月29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三次来到万安县开发区联创电子厂二厂区7车间盗窃耳机。2019年10月29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来到万安县开发区联创电子厂二厂区7车间,窃得“HONOR”牌耳机二副;2019年10月30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又来到上述地点,窃得“HUAWEI”牌耳机十二幅;2019年10月31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地点,窃得“HONOR”牌耳机二副后被该厂员工发现并报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