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侯某驾驶小车在公路转弯时,与在路段直行的原告郭某驾驶、搭载康某的二轮摩托车碰撞,摩托车向右撞倒停放在路外的被告刘某的小车上,造成两原告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侯某、刘某小车均已投保交强险和100万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郭某、康某诉请侯某、侯某小车保险公司、刘某、刘某小车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各项损失9万元。侯某小车保险公司主张刘某及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分歧】
刘某合法停放的车辆发生事故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其保险公司是否应在无责范围内进行赔偿,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停放在路边的车辆与受害人发生在同一交通事故中,车辆的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法停放的车辆是静止状态被参与到交通事故中,不能以车辆论处,况且车辆也受到无辜损坏,其承担的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合法停放车辆未处于通行状态,既未发挥车辆运输、行驶功能,也不会给他人或其他车辆带来危险,对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发生亦没有发挥作用,不应纳入交通事故范畴,车主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并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他也是财产受损的受害者。
2、交强险是一种社会公益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不意味着无责任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是无条件的。如果仅以车辆是否发生在同一场交通事故中作为赔偿与否判断依据,就是将无过错责任原则混淆为结果责任原则。本案中刘某车辆与原告人身损害之间并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该车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