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制造、持有枪支案,被告人曾某云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赖某钱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赖某钱在万安县夏造镇赶集的时候听说被告人曾某云会制造铳,为了打猎方便,赖某钱找到曾某云让其帮忙制造一把铳,并给了曾某云900元。之后,曾某云使用电钻和打磨机制作钢杆和枪托,并将扣环、激射器、弹簧等予以组装,制作完成后将铳给了赖某钱,之后赖某钱将这把铳放在自己家中。2017年,被告人赖某钱从赣州市章贡区金东路龙居苑的路边向一男子购买了一把印有“南山制造”的射钉枪,之后将该射钉枪放在自己家中。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赖某钱与赖某富各自拿枪上山打猎,之后赖某富将自己所有的一把印有“BND369”射钉枪放在赖某钱家保管。2019年8月14日,万安县公安局到被告人赖某钱家将这一把铳和两把射钉枪予以查扣。经鉴定,扣押的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两把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改制射钉枪,具有致伤力。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钱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三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云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用工具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钱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云具有坦白、全部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加之其年事已高,故本院选择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