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达成合意是否算有效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26 10:36:28


【案情】

    2017年,原告万安县某汽贸有限公司需到南昌某凯迪拉克店接一辆黑色凯迪拉克XTS车到万安,遂与一直有接车业务往来的被告徐某联系,通过微信告知徐某接车地址,通知徐某去南昌接车。徐某在微信上告诉原告已派司机即被告周某去南昌接车,同时将周某身份证驾驶证等信息发给原告。周某去南昌接车时,在高速公路撞上道路右侧护栏,致原告车辆受损。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赔偿,被告徐某认为自己和原告只是劳务合作关系,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自己没有责任;被告周某认为自己只是执行公司职务,发生事故是公司承担责任。

【断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某虽未订立书面形式的运输合同,但双方就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运费等主要事项通过微信等形式达成了合意,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运输合同构成要件,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且从原告与被告徐某的多次交易习惯来看,均是原告通过微信联系徐某接车事宜,约定接车时间、起运地点、运输目的地、运费、保险及牌证等,再由被告徐某安排人员去接车,同时将接车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告知原告。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万安县某汽贸有限公司车辆损失及贬值损失129798元。驳回原告万安县某汽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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