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1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最高获刑17年

  发布时间:2020-01-09 14:56:45


    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邱某、张某龙等十六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单位万安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某汽贸有限公司骗取贷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张某龙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项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某校等十四名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依法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万安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汽贸有限公司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以来,被告单位万安县某汽贸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汽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某自创“零首付”、“微首付”的购车模式,通过网购、制造虚假发票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共计4914900元,同时以“金融贷款公司”名义非法高利放贷牟利,还先后招募刑满释放人员何某云、肖某为其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被告人张某龙通过在万安县打架斗狠,逐渐在社会上树立了威名,为稳固社会强势地位并扩大势力范围,相继网罗邱某杨、何某杰等15人参加团伙事务。为了相互依托,壮大势力,2017年8、9月邱某将张某龙招募名下,以邱某、张某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随后有组织地实施了骗取贷款、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等16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属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相关被告人的自首、累犯、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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