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跨国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案一审宣判 14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9-10-18 09:45:29





    万安法院网讯  2019年10月17日上午,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温某水、艾某华等十四人跨国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温某水、艾某华等十四人二年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欧阳某某等人在老挝金木棉特区蓝盾娱乐城租用第60号赌博台开设赌场,先后雇请被告人温某水、艾某华、汪某清、余某杰、方某、黄某芳、汪某、伊某隆、李某明、徐某坚、葛某生、温某来、柏某刚、廖某北及吴某飞、瞿某霞等人从国内到老挝为该赌场从事管理、报牌手、点牌手、操盘手和财务工作,工资为8000元至10000元不等另加奖金。欧阳某某利用微信群为载体,该赌博群每日一换,由赌博群财务人员拉人换群或在赌博群内提供新的赌博群二维码请群内赌徒扫码入新群。该赌博群实行先入群后上分(人民币1元1分),以起底50元至封顶150000元区间数额进行押注。赌徒通过群向工作人员押注,出结果后由工作人员公布所有人的账单。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该赌博群赌资累计额达1.7亿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超过120人以上,已查明的该案所列被告人所得9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水、艾某华、汪某清、余某杰、方某、黄某芳、汪某、伊某隆、李某明、徐某坚、葛某生、温某来、柏某刚、廖某北协助欧阳某某在老挝金木棉特区蓝盾娱乐城租用的第60号赌博台开设赌场,吸引中国公民参加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该案十四名被告人共同协助他人犯罪,均系从犯,且均自愿认罪认罚,除被告人李某明外,其余被告人主动交纳了罚金,除被告人伊某隆外,其余被告人均退清非法所得;被告人温某水、黄某芳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被告人汪某清等九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艾某华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艾某华、黄某芳、伊某隆、李某明、廖某北系累犯。综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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