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兰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于2015年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兰某圆由其母卢某抚养,其父兰某某在不影响女儿学习及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之后原告兰某某再婚并生育一子,被告卢某某至今未婚。近日原告兰某某以其多次要求探望兰某圆均遭到被告卢某某拒绝,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女儿兰某圆也表示母亲卢某某管教过于严苛,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妥善解决,兰某圆由被告卢某某抚养更为适宜。该案中被告卢某某从事家政工作,也有店面出租收益,且有稳定住所,加之女儿兰某圆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直随其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状态。虽然兰某圆表明愿意同父亲生活,我国法律也支持子女的选择权,但兰某圆毕竟年幼,且主要原因是母亲过于严厉,对此法院认为严苛源于母爱,而且卢某某为了女儿更好成长至今未婚,在休闲时间亦会带女儿出去游玩,同时法院也希望卢某某能够通过此次诉讼,加强彼此沟通,营造更为欢乐的家庭氛围。另对于探望问题,法院认为应当征求女儿兰某圆的意见,女儿认可父亲,说明父亲探望有利于其成长,并希望被告卢某某能够充分予以考虑。原告兰某某作为父亲,虽然表明愿意抚养女儿兰某圆,但其毕竟已经再婚且生育一子,在照顾女儿方面不如被告卢某某来的纯粹且更有精力。综合双方收入、居住以及婚姻等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