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又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1 16:01:21


    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朱某等六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肖某、朱某等六人一年零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朱某、赖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万安县县城、工业园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恶势力,被告人肖某为纠集者,被告人朱某、赖某等为其他成员。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肖某饮酒后骑摩托车与刘某锋驾驶的电动车在万安县某路段相撞,导致双方车辆及人员倒地,被告人肖某起身后辱骂、殴打刘某锋,并阻止刘某锋报警处理,肖某打电话叫朱某、赖某到场后,指使朱某、赖某围住刘某锋不准离开并威胁、敲诈刘某锋,并非法占有刘某锋财物5583.9元。事后刘某锋因害怕报复被迫离职。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肖某骑摩托车与朱某峰驾驶的半挂货车在万安县西港高速路口转盘处相遇,肖某拦停下朱某峰驾驶的半挂货车, 敲诈朱某峰500元,并告知朱某峰这一片的饭店都归他管、报警都没有用等威胁的话,因朱某峰开货车要经常从西港上高速,不敢惹肖某,也不敢反抗。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肖某等六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万安县某KTV随意殴打他人,且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并致5人轻微伤,情节恶劣。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等人经常去万安县某KTV消费不给钱,该KTV要求肖某先买单再消费,肖某觉得丢了面子,当场还打了该KTV经理。此外,被告人肖某还有吃饭、钓鱼不付钱的行为,被害人慑于肖某是混社会的,不敢惹他,未向被告人肖某要钱,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殴打、威胁、恐吓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并指使被告人朱某、赖某等人参与敲诈勒索活动,朱某、赖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赖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肖某等六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且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并致5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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