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因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胡某、郭某、李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万安县高陂镇、韶口乡等地,非法收购斑鸠、绿头鸭、黄麂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将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运送至贩卖给刘某、胡某、郭某、李某,销售的野生动物价格共计72740元。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胡某、郭某、李某明知是非法狩猎而来的野生动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