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一男子利用大货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要下车上厕所或检查车况车上无人之机多次盗窃司机财物。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8年8月25日凌晨4时许,早已踩好点的潘某见一辆货车行驶至万安县韶口高速公路收费站连接线处,趁司机下车检查轮胎和上厕所时,迅速爬上驾驶室,将司机手机盗走。2018年9月3日凌晨,潘某又利用货车司机涂某在万安县韶口高速公路收费站匝道附近的应急车道上停车上厕所之机,爬上货车驾驶室将涂某的vivoY85手机盗走。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9月12日,仅仅一个月内,潘某在大广高速公路万安韶口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利用货车司机在收费站附近停车检查车况和上厕所车上无人之机,进入货车驾驶室盗窃财物,先后盗窃作案17次,共盗得过路司机的各种型号手机18部(经鉴定价值24801元)、现金4200元、并用盗取的手机微信支付2618元,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31419元。
另查明,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盗窃次数二次以上,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