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新车遇事故承运人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9-03-20 09:27:06


    万安法院网讯  万安县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徐某赔偿万安某汽贸公司车辆损失及贬值损失129798元。

    万安某汽贸公司与徐某近年来一直存在汽车运输业务往来,该业务双方通过微信联系。2017年11月28日,万安某汽贸公司要徐某去南昌市接一辆黑色凯迪拉克XTS,双方谈好了运费等接车事宜。11月29日,徐某派司机去南昌市接车,当日下午4时许,司机从4S店提出新车由南昌往宁都方向行驶,途经昌韶高速公路94KM+50m处时,车辆撞上道路右侧护栏,造成凯迪拉克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案受损的凯迪拉克车新车购车价为256400元。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经江西某公估公司公估,公估意见为无牌黑色凯迪拉克小型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及贬值损失价值合计为129798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万安某汽贸公司将凯迪拉克图片、接车地点等通过微信发给徐某,并就将货物(汽车)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运费等主要事项通过微信形式达成了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约定符合运输合同的构成要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合理的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对货物毁损的赔偿额没有约定,双方协商未果,也无货物毁损交易习惯可以参照,可以按江西某公估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公估意见计算。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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