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6月17日,江苏省溧阳市保利磁性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来到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向该院民二庭法官赠送了一面题为“公正执法,保驾护航”的锦旗,对该院在为其与本地一家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切实做到了公平公正、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表达其感激之情。 原告江苏省溧阳市保利磁性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安县某照明电器公司于2008年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各种规格的骨架共56.5万件,合同总价款为1.2余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合同项下的货物交由物流公司运至被告处,并依约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后,被告拒不支付相应货款,经多次催要货款未果,起诉至万安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立即支付货款1.2余万元。原告向法院提供了采购单传真件、货物运单、被告的开票资料及增值税发票。被告以与原告不存在书面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辩称原告采购单系传真件,不是原件,货运单上无其代表的签章,也未见任何经被告签章过的货物交接单据或运单回执,否认曾收到合同项下的货物。
由于原告提交的采购单系传真件,证明力比较薄弱,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多方打听到已离开被告公司多年的当时经办人员,充分了解案情,承办法官又向税务部门调取了被告的有关材料,证明其曾在收到原告的增值税发票后,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经核实,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采购单传真件、货物运单、被告的开票资料、增值税发票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平等保护了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于是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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