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传鸟铳私改枪支 打猎误伤人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8-06-13 09:24:27


    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进行了宣判,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9月,宋某(另案处理)因拆旧房将祖传留下的一把没有枪托的鸟铳存放于被告人梁某处,并与被告人梁某一起将该鸟铳修整成完整的枪支。2017年12月11日下午,谢某(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梁某及张某、邹某、罗某等人一起进山打野猪。被告人梁某和谢某各携带了一支鸟铳,其他人携带狗、柴刀等物品一起进山。在寻找野猪的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所持鸟铳突然走火,射伤走在前面的谢某右脸部,导致谢某右眼球缺失,右侧颧骨、右上颌骨、右眼眶外壁骨折。经鉴定,谢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梁贤恒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但其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梁某积极救治受害人,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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