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治疗不延误 庭前言和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8-01-02 16:09:50


    万安法院网讯  2017年2月3日11时55分许,被告聂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由南往北行经万安县韶梅线4KM+500M路段,与原告郭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郭某某及摩托车搭载的原告郭某君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因被告聂某某仅赔偿15000元,其余未赔偿,原告遂诉至本院。

     承办法官考虑到伤者亟需医药费治疗伤痛,本着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以及在诉讼中付出的经济成本的角度出发,选择了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更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承办法官在多次组织被告方积极协商、释明法理,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各自满意的调解协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自愿在2017年11月15日前赔偿原告郭某某、郭某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摩托车损失等损失共计46052.5元与83356.5元。

    至此,一起造成两人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短短三天的时间内就化解赔偿到位,两位伤者均及时入院治疗。当事人均表示法官庭前调解效率高、效果佳。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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