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温某某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原告罗某某借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
2017年2月21日,被告温某某因做消防工程需要,向好友原告罗某某借款40万元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当日,原告马不停蹄的向亲朋好友筹集所有钱款并通过万安县某银行向被告转帐40万元,被告收款后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电话、上门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作为好友的原告伤心愤怒,于2017年7月18日诉至万安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逾期未还借款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逾期还款的,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从2017年3月22日起按年息6%计算。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