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件排除妨碍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欧某乙立即停止对原告欧某甲“老王古窝”山场的侵害并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拆除在“老王古窝”搭建的铁皮棚。
原告欧某甲与被告欧某乙是万安县沙坪镇梅团村老屋场组的同村村民。原告在沙坪镇梅团村老屋场组有一名为“老王古窝”的自留山,山场面积24亩,2006年林改后,原告取得了该山场的林权证。2017年,被告无故在原告的山场上搭建一个铁皮棚,肆意侵占原告山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不理不睬,继续扩大侵占面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诉至万安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对该山场的侵占,拆除山场上新搭建的铁皮棚,恢复该山场原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欧某甲对“老王古窝”24亩山场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欧某乙在该山场搭建铁皮棚,侵犯了原告对该山场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山场的侵害并拆除在该山场搭建的铁皮棚,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