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八旬老妪陈某唯一的儿子不幸因车祸死亡,其媳妇曾某、两个孙子、两个孙女得到肇事者赔款57万元,却拒不将赔款分给陈某,陈某伤心之下将其媳妇曾某、孙子、孙女告上法庭。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共有纠纷作出判决,陈某分得赔偿款89476元。
2016年10月6日, 陈某的儿子胡某骑摩托车与郭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胡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胡某的妻子曾某及四个子女与郭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郭某赔偿因胡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57万元,郭某已向五人支付该笔赔偿款。曾某等人在与郭某签订赔偿协议时未将胡某的母亲陈某列入权利人,而且在得到全部赔偿款后也分文未给陈某。陈某今年83周岁,无生活来源,半身不遂,需专人照顾,目前一个独自生活。陈某失去儿子伤心不已,多次要求分割赔偿款,曾某以种种理由推却。无奈之下聘请律师,将其媳妇曾某及孙子、孙女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儿子胡某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利,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母亲,妻子、儿女依法享有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赔偿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由特定的赔偿权利人,即死者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享有。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他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损失的一种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受到损害后,对其本人或亲属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原告和被告作为胡某的近亲属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享有共同获得赔偿的权利。原、被告在失去亲人后因分割赔偿金发生纠纷,本应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但被告曾某等人在得到赔偿款后拒不给付原告陈某,侵害了原告陈某的合法财产权利。
由于被告曾某等人与郭某签订的赔偿协议未明确各项损失的具体金额,但按法律规定丧葬费系实际开支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专属被扶养人个人部分;原告陈某作为胡某的被扶养人,其要求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57万元赔偿款分割出丧葬费、陈某生活费后,其余款项由胡某的6个近亲属即原告陈某和被告曾某等人共同享有平均分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