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拒开增值税发票 买家诉请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12-11 09:48:09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出卖方收到货款后应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但卖方以各种原因拒不提供发票,买方为此诉至法院,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杭州某公司赔偿万安某公司相应税款160628元。

    原告万安县某公司在2012年1月1日与被告杭州某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杭州某公司向原告万安某公司供应201不锈钢,货款月结,被告杭州某公司提供17%增值税发票。双方根据该合同陆续发生几百万元的交易金额,后双方因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万安县某公司为此拒付剩余货款。被告杭州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货款,法院判决万安县某公司向杭州某公司支付货款262897元。万安县某公司将货款交至法院后,提出杭州某公司尚有1105500万元货款未提供发票,要求对方开具发票,杭州某公司拒开,原告万安县某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杭州某公司提供金额为1105500元的17%增值税发票,逾期提供则赔偿相应税款16062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是属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可见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原告万安县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由于因收款方不开具发票而致付款方存在不能抵扣税款,可发请求开票义务人赔偿损失,因此原告万安县某公司要求被告杭州某公司赔偿原告相应税款160628.2元,予以支持。根据2012年1月1日万安县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期限:月结并提供17%增值税发票。原告万安县某公司在履行支付货款过程中存在违约,但经法院判决已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杭州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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