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意愿需尊重 抚养变更促成长

  发布时间:2017-11-10 09:41:34


    万安法院网讯  父母离异、家庭破裂本已对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但如果因为抚养教育问题,父母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纠纷,无疑对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又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尊重子女意愿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优越及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判决养女李某某变更为原告王某直接抚养。

   原被告婚后因身体原因未生育子女,故共同收养了一女婴李某某,并办理了收养登记。王某与李某之后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最终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养女李某某由男方李某抚养,女方王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直至女儿满18周岁。双方离婚后,男方李某常年在外务工,养女李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随着奶奶去世,李某再婚,王某为了女儿李某某的健康成长,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养女李某某变更为由原告王某抚养。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庭审询问李某某(现年13周岁,读初中),其强烈要求随母亲王某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抚养问题应从切实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李某某,之后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某由被告李某抚养,但离婚后被告李某常年在外务工无法亲自抚养教育女儿,女儿李某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现法庭庭审经过询问李某某本人,其要求随母亲共同生活。李某某现已经为中学生,有自主表达自身真实意愿的权利和能力,同时原告王某经商有较好的经济来源,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优越及抚养能力,李某某更适宜由母亲王某抚养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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