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索债不成,与人发生争执,一气之下持刀砍人。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身体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袁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20190元。
因疑分红款被扣,4月17日,袁某持刀找到刘某,对着刘某背部连砍三刀,之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刘某右手臂受伤。当日,刘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经评定,刘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袁某10日。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8843元。县公安局就该案未刑事立案,刘某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不提起刑事自诉。刘某将袁某告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因与刘某经济纠纷事宜处理未果,袁某持刀砍伤刘某,继而又与刘某扭打一起,摔倒在地时致使刘某右手臂骨折受伤,对本案刘某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在被袁某砍伤后,刘某亦还手,继而又与对方扭打一起,在扭打倒地过程中致使其右手臂受伤,刘某对其受伤及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刘某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据此认定,袁某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刘某自己承担。对刘某诉请的各个赔偿项目,法院依法据实予以核定。袁某应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的70%,计20190元。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