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2016年3月,陈某与赵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陈某将某商铺租赁给赵某,租期5年,半年付一次租金,先付后租,签订合同2日内先付半年租金,此后提前两个月交清下一个半年的租金。租金现金支付或直接打到陈某账户上;签订合同当日,赵某向陈某交纳承租定金2000元(依约转为履约保证金和财物押金)。赵某分别于3月27日交纳第一笔半年租金8520元后,直至12月7日才交纳第二笔租金8520元,已经延迟履行。从8月31日起至12月28日止期间,原告多次通知赵某,要求解除合同、交还商铺遭拒,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租金71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赵某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商铺交付给赵某使用、收益,赵某支付租金,构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作为承租方,赵某应履行按约按期支付租金这一主要合同义务。根据“提前两个月交清下一个半年租金”的合同约定,赵某应在7月21日前交付下一个半年(9月21日-次年3月21日)租金,在原告发出催租及解除合同通知后,赵某未提出异议,亦仍未履行这一合同主要义务,直至12月7日赵某才交纳,属迟延履行,已构成违约。作为出租方的陈某按合同约定取得合同解除权。陈某行使合同解除权,有事实和合同根据,成立并合法有效。陈某诉请解除租赁合同,法院予以支持。经计算实际租期和已交租金后,赵某还需交纳租金7100元。因赵某违约致合同被解除,故陈某诉请赵某支付履约违约金2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双方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同时,赵某支付租金71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