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身体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赔偿温某各项经济损失9947元。
原来,5月26日18时许,王某和温某一起打扑克牌,期间发生争吵,后王某用拳头将温某的眼眉处打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疗伤,温某住院治疗24天。温某因伤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和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300元,王某实际只赔付了2374元,温某遂将王某告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王某与温某温某因打扑克发生争吵,继而王某将温某打伤,王某对引发本次纠纷及温某损害的直接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因打牌发生争吵,温某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对温某的损失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温某自己承担。核减王某已支付的部分,王某还应赔偿温某9947元。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