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品牌产品三次对簿公堂 法官调解终冰释前嫌

  发布时间:2017-08-04 14:58:42


    因某品牌专卖店未按约定在产品显要位置镶嵌该品牌标志,客户拒不接受该产品并要求退货退款,双方三次对簿公堂。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庭履行协议化解矛盾。

    2016年3月,肖某与某专卖店老板唐某签订橱柜购销合同,约定肖某购买某品牌橱柜,总价为20400元,签订合同时付订金10400元,同时约定该产品须在台面、柜身、门板显要位置镶嵌该品牌标志及防伪标志。合同签订后,肖某依约支付了10400元订金,该专卖店也依约交付了橱柜。然而,肖某发现该橱柜台面、柜身、门板并没有任何该品牌标志和防伪标志,遂拒不接收橱柜并要求退款。此后,双方三次对簿公堂。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查明肖某与该专卖店老板唐某皆是万安县某乡镇同乡,因此事一直未得到解决,肖某新房始终未装修入住。经调查,本案涉事产品虽未镶嵌该品牌标志但确实是正品,产品包装也都有品牌标志,若此事继续纠缠对双方都不利。主审法官从情、理、法三方面出发,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肖某同意继续使用该品牌橱柜,该品牌专卖店也同意给予优惠价格并及时为其安装,双方最终化解矛盾冰释前嫌。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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