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达成的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7-06-20 10:10:38


    【案情】

    2015年7月31日15时40分许,被告周某持B2照驾驶货车与原告郭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会车相撞,造成原告郭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周某和保险公司均未对郭某进行赔偿,郭某遂诉至法院。在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周某与保险公司私下签订《非医保费用核减及处理协议》,约定由周某自愿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故保险公司不承担25000元的非医保用药。

    【分歧】

    对于原告郭某的非医保用药费用25000元如何裁判,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合法有效,可以判决由周某赔偿该25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与保险公司达成的协议未征得郭某同意,不能判决由周某赔偿该25000元。

    【评析】

    一、肇事车辆已投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保险公司赔偿郭某医疗费等损失。虽然保险合同中约定非医保用药费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故郭某的医疗费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二、周某与保险公司达成的协议未征得郭某同意,虽然判决由周某赔偿该25000元,郭某应得到的赔偿款未减少,但变更了赔偿义务人,即由保险公司赔偿变更为保险公司和周某各赔偿部分损失,有可能损害郭某的利益,如周某的履行能力不好,郭某可能延迟得到该25000元,甚至可能得不到。

    三、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应赔偿郭某的医疗费,其与周某约定由周某赔偿25000元涉及郭某的利益,在未征得郭某同意的情形下,该约定不能对抗郭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即使周某与保险公司达成的协议征得郭某同意,也不能判决由周某赔偿25000元。本案属侵权纠纷,赔偿义务人由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赔偿义务人。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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