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原告肖某的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万安县枧头中学的委托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万安县枧头中学赔偿原告肖某一半的损失,即6500元,一起因中学开运动会引发学生意外伤害的赔偿纠纷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2016年11月1日,万安县枧头中学开运动会期间,原告肖某参加该校组织的竞技运动时因跑道存在缺陷导致摔倒受伤,伤后第二天起在万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5天,共花去医疗费15759.53元,经万安县民政局住院救助,原告共报销医疗费11946.2元。事后,原告伤情经万安县阳光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后期医疗费3000元,护理期30天,营养期30天,因被告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拒不赔偿。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民政救助之外的其余损失共13000元。
法院受案后,考虑到原被告的特殊关系,主办法官决定以调解方式处理案件。于是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耐心的向原告代理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指出学校对跑道未尽到完全的管理职责,致使跑道留有缺陷,明显存在的过错,属于法律上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同时指出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在运动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建议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使诉讼双方对自身过错和责任均有一定的认识,后在法官的建议下,双方同意各负一半的责任,案件最终成功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