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侯爱飞的申请于2017年3月21日裁定受理万安康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5月3日指定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万安康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6月9日前,向万安康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北门步行街26号,联系人:万丹、黄绪银)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万安康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9时在万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