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2009年,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对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实行集中关押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出台后,各地公安机关下属的看守所陆续执行该通知后,不再收押女性犯罪嫌疑人,并按此规定将女性在押人员一律移送至市一级的看守所集中关押。
女犯集中关押,笔者相信在该规定出台前,相关部门肯定也经过了一定的论证和考量,但我觉得可能考量利的一面多些,考虑到弊的一面少些。其利在于减少了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分散关押难以管理,监舍建设投入大,女性监管人员难配备的难题,同时对女性在押人员的人格权、隐私权保护能更到位。
但几年运行下来,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及施行,其弊远大于利。具体如下:1、女犯集中关押极大地增加了基层办案单位的各种压力,浪费了办案单位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一个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起,要反复多次地提审嫌疑人,要带嫌疑人辩认同案犯,指认现场,提取物证,提取血液、尿液等作检验,这意味着每次要找嫌疑人或者涉及要嫌疑人配合的侦查工作时,侦查机关就要派车派人,小则几十公里,多则几百公里地花费几个小时或是十几个小时的时间奔波于县市路途中,本来只要几个小时就能做完的工作,变成了要花一、二天时间才能完成,等到了市级看守所,各县的办案机关都要到此提押女犯,市所的压力大,办事效率不见得高,又增加了市看守所的压力,2、增加了办案的难度、风险,严重影响办案效率。为了取证和开庭需对女性关押人员长途押解,长途押解存在各种风险和未知的可能,无形中增加了办案难度,导致公安干警在侦办案件时,不是万不得已不去提审嫌疑人,很少带女性嫌疑人去指认现场,提取物证等,办理的案件证据存在瑕疵也不愿意去补强,案件质量下滑,定罪量刑难。法院开庭时要将被告人长途押解回本地开庭也极其困难,一是出监手续复杂难办;二是押解途中的安全难以保障;三是押解时间长,有时开庭可能只要半个小时,路上押解却要十几个小时,严重影响办案效率。3、离家远,家属会见难,不利女犯的帮教和矛盾的化解。刑事案件中有很多涉及到附带民事赔偿的,法院以往的做法,民事赔偿大多是通过先做家属工作,在家属愿意配合协助调解的情况下,再带家属去做被告人工作,只要家属愿意去与被告人沟通并协助法院调解,大多数刑附民的案件能调解成功,并当场履行,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但异地关押后,法院无法在庭前带家属去会见被告人并做这项工作,大大降低了刑附民案的调解率和当庭履行率。4、异地羁押,环境陌生,增加了女犯的思想负担和压力,易使女犯在面临收监前脱逃,使被告人无法到案,案件久拖不决。如果在本地羁押,是熟悉的环境和地方,女犯的心理负担相对较轻,能比较坦然接受,但一说是异地羁押,很多人的思想压力增大、惧怕,会采取各种办法逃避打击,导致脱逃现象增多。
建议:
一、女性已决犯集中关押执行,未决犯属地关押。女性已决犯的案件已经审理终结,进入执行程序了,在执行期间相对享有更多一些的人身自由,且时间上有长有短,有些可能还是无期徒刑,故针对女性的身心特点建设劳动改造场所,设置劳动改造项目确有必要。但是对女性未决犯就没有必要进行集中关押,首先未决犯的关押时间本身就短,看守所只是作为一个过度场所,判决生效后会及时投劳;其次,如上所述在未决前的关押期间涉及一系列的办案单位需多次与其打交道,属地关押能更方便办案机关及时高效地办结相关案件;再次,女性未决犯属地关押可避免其因产生恐惧心理而逃避处理,也能为家属配合民事调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二、各基层看守所配备一定数量的女性干警,为女性未决犯属地关押提供警力保障。
三、改善基层看守所的女性关押人员羁押场所的相关设施和条件,进一步保障女犯的人格权、隐私权。基层看守所内划定一块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女性监舍,监舍设施要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和心理需求予以设置,要既能保障女性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女性特有的隐私权,又不妨碍狱政的正常管理,并配置独立的监控设备,由女干警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