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强制执行真是及时雨”

  发布时间:2011-08-19 10:55:02


    万安法院网讯 8月18日上午,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来到万安县城名扬酒店,对承租了该酒店地下室的张平进行迁出所占场地的强制执行。在执行现场,与申请人彭春新签订了租赁合同的胡老板对正忙碌的执行法官说:“我正急着要对地下室进行装修,法院的强制执行真是及时雨,感谢法官为我赢得了时间。”

    2009年7月,被执行人张平与申请人彭春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约定由张平承赁彭春所有的名扬酒店地下室用于经营酒吧,租金为2219元/月。时至2011年4月份,张平欠彭春包括租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2.2万余元。为此,彭春向万安法院起诉,要求张平赔偿上述损失并退出所占地下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彭春于8月9日向万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躲避执行,被执行人外出务工,玩起了失踪。基于减少损失的考虑,在案件宣判后申请人与案外人胡老板签订了新的协议,约定由胡老板将该地下室用于餐馆经营,胡老板承接了8月21日的升学宴。尽管张平所经营的酒吧已停业多时,但由于设施较多,且一直存放在地下室,以至胡老板无法进行装修,胡老板为此急得象热锅上的蚂蚁。在得知此种情况之后,执行法官在立案当日便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材料,通过网络查询到执行材料送达后,立即在酒吧的大门外侧张贴了由院长签发的迁出所占场地公告,限被执行人在3日内腾空地下室。与此同时,执行法官联系该辖区内的司法协理员,通过打听,联系上了被执行人聘请的酒吧管理人员,请他们到执行现场见证执行过程。

    8月18日,是强制迁出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上午9时,各方人员到齐后,法院执行人员便开始了执行,清点设施、拍照、制作笔录,执行工作有条不紊进行,前后不到2小时便结束。申请人彭春及案外人胡老板对法院如此高效的执行表示十分满意,尤其是胡老板心中的一块石头落了地,由衷地说出了感谢的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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