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代位权 十一农民工劳务费受偿

  发布时间:2012-02-10 09:44:11


    万安法院网讯 2月9日,当林广华等11名农民工从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员手中接过执行到的最后一笔劳务费时,连说:“谢谢法院,谢谢法官!”

    2002年,被告万安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工程的部分劳务转包给第三人张绍友,张绍友又雇请原告林广华等11名农民工务工,工程结束后,张绍友却以被告拖欠其承包费等为由,一直拖欠着林广华等11名农民工5.6万余元的劳务费不付,当原告得知张绍友在被告处有承包费和其他债权,却不愿意起诉被告时,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万安法院,要求被告代位支付张绍友拖欠他们的劳务费5.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张绍友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但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向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依法予以支持,为此判决被告向11名原告支付总计5.6万余元的劳务费。判决生效后,因被告经营状况不佳,履行能力较差,于是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告负责人及其主管部门做工作,由被告分期付清了原告的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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