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女婿离婚后不走 原岳父申请强制搬离

  发布时间:2012-09-20 12:31:19


    万安法院网讯 上门女婿李某在被判决离婚后,以离婚不离家及探望儿子为由,住在原岳父家不走,还多次与原岳父发生纠纷。 9月20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李某原岳父肖某的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结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李某系云南人,在缅甸打工时,和肖某的女儿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因肖某只生育了四个女儿,家中无男孩,李某便入赘至肖家,并在婚后将其户籍迁至万安县肖某家中与其共同生活。自2010年开始,肖某女儿以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为由要求与李某离婚,几经调解、起诉,俩人于去年3月被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还给予李某经济补偿3万元。离婚后,肖某的女儿带着婚生子外出打工一直未回。李某则一直居住在肖某家中拒不搬出,期间,李某与肖某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肖某实在无奈向万安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李某限期迁出户口并腾出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肖某女儿离婚后,其夫妻关系已依法解除,李某与肖某间的家庭关系亦随之解除。肖某对其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也即肖某可以自行决定处分其所有的房屋由谁居住以及居住的期限等。李某已离婚且已分户,已不再是肖某的家庭成员,如继续居住在其家中容易引发矛盾,不利于家庭和睦。法院考虑到李某婚后未另行购置房屋,且在万安无其他亲人,于今年六月依法判决李某在一个月内搬出其原岳父肖某的房屋。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仍旧不走,肖某只好向万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依法发出强制迁出房屋公告并多次做工作无效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李某的财物从肖某的房屋强制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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