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给付”代替行为执行 和谐化解地役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3-04-10 10:40:11


    万安法院网讯 “谢谢法官!我们非常同意你的和解方案,你们的工作做得让人信服!”4月9日下午,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耐心说服,悉心劝导,成功和解执结了一起地役权纠纷案。

    因城镇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下设部门星茂花园项目部新建的A栋楼轴线基础会挖到廖永忠和廖永红家的土地,2008年11月5日星茂花园项目部负责人与廖永忠、廖永红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星茂花园项目部在A栋楼结束后在浇路时,无偿给廖永忠、廖永红的房前院子全部浇混泥土。2010年10月份该楼竣工后,廖永忠、廖永红多次催星茂花园项目部清理建筑垃圾并替自家的房前院子浇筑混泥土,但对方一直未予理睬,也不履行协议,无奈之下俩原告起诉至万安县法院。2012年7月,法院依法判决城镇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理原告院子里的建筑垃圾并无偿为原告房前院子全部浇筑水泥混凝土。

    判决生效后,城镇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仍未履行义务,廖永忠、廖永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意识到该案属行为类执行案件,处理起来定是棘手。针对两项执行内容,执行法官着手拟定执行方案,一方面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履行行为通知书的同时,快速查控其财产;另一方面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不厌其烦的解释法律,安抚情绪。果不其然,在冻结了被执行人一个5000元的备用金账户后,被执行人年前即把建筑垃圾清理掉了,但是水泥地面因客观原因一直没有浇筑。执行法官没有轻言放弃,多次召集当事人研究商讨执行方案。经过协商,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对浇筑水泥地面的执行内容以支付人民币4000元的方式履行,申请人同意作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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