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饲料开车门不慎弄伤眼 诉讼结怨执行和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3-06-05 10:11:48


    万安法院网讯 替人下饲料,不慎被车门中栓弄伤眼,受害人与雇主就赔偿事宜久诉成积怨。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法官的细致工作、耐心劝导,被执行人终于同意履行赔付义务。5月31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成功和解执结了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赞扬。 

    2010年12月8日,货车司机满载了一车饲料卸货,被告陈某开着农用车带着原告曾某来到卸货处要求卸货。因陈某的货物在车子中间,正在车顶掀雨布的货车司机便叫曾某打开货车中门卸货。不料原告在打开货车中门门栓时,门栓打到原告右眼。当时被告陈某即带原告到坪头村诊所进行了简单治疗,之后继续安排原告去卸饲料。因右眼伤情不断恶化,直到2011年3月7日原告才到医院治疗,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原告却未遵照医嘱执行。之后,因伤情加重,原告转往吉安、广州等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可最后原告右眼仍丧失功能。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右眼损伤为伤残七级。事后原告多次索要赔偿未果,2011年7月28日将被告诉至法院。 

    2012年1月18日,万安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开车门的直接目的是为被告陈某下饲料,被告是接收该项劳动合同的直接受益人,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被告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对开车门是否产生危险缺乏预见,也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劳动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并且在损害发生后,未按照医生的建议和要求进行及时的治疗,延误治疗造成损害结果加重,亦存在过错。故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损失68790中的50%即人民币34395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都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16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本以为,官司打到中院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最终说法,案件可以告一段落了。可被告心里还是不服气,一直未向原告给付一分赔偿款。2013年3月29日申请人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面对这起因提供劳务受害引发的执行案, 执行法官立即找到审理此案的法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得知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非常激烈,承办人以分开约谈的方式,首先找申请人了解情况,向申请人告知执行风险。通过约谈,执行法官了解到,问题的关键不再是34395元赔偿款,而是积累在双方当事人的心中的那股“气”。在做好申请人思想工作后,执行法官一方面立即着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一方面邀请当地村委会干部多次登门,反复向被执行人讲解法律知识,敦促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有抵触情绪。5月20日,法院得到线索,果断冻结了被执行人一笔20000元的存款,为了缓和双方关系,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执行人员没有马上扣划,决定利用这次机会让当事人再好好谈谈。 

    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法官再次向被执行人阐明事实和法律规定,并明确告知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扣划存款,查封房屋,甚至是拘留等强制手段来执行此案,但考虑到这起案件的特殊性,法院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希望当事人能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法院的多次组织和苦口婆心劝导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32000元了结此案。5月31日,被执行人向法院交来了执行款,申请人也办理了领款手续,法院也解除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冻结。 

    再次见面,双方当事人不再恶言相向,而是礼貌相待。看到这些,执行法官感到很欣慰,当事人气顺了,案件也顺利执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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