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不当损坏租车悔不当初 法官力促执行和解心情释然

  发布时间:2014-07-31 09:48:55


    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躺在病床上的被执行人郭某委托岳父将43000元执行款交到万安县人民法院,并托话说,因为自己操作不当而损坏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自己不但平生第一次经历了官司,还为此赔上了4万多元,真是划不来,以后自己做什么事都要当心,而且对于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也要积极履行,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

    2011年5月4日原告某汽车租赁公司与被告郭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一辆帕萨特小轿车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为260元/天,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被告领取车辆后,因操作不当致发动机受损,被告将车停放在汽修厂。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5月4日起至交付车辆止的租金18980元,赔偿汽车修理费49660元、车辆损害给汽车造成的贬值损失14898元、违章罚款150元及更换发动车号码费600元,共计赔偿人民币84288元。在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由被告郭某赔偿原告某汽车租赁公司租金、修理费、贬值损失等一切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的协议。

    因为郭某未履行调解协议,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自己不但花去了租车的费用,还白白搭上几万元的损失,郭某想不通,加上家人的唠叨、埋怨,郭某一气之下一走了之。得知法院不断地在寻找他的行踪,郭某连过年过节都不敢回家,躲在外地打工。

    执行法官得知郭某不久前患病回到万安就医,遂找到郭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郭某看躲不过去,便央求执行法官做工作和申请人和解。执行法官将郭某的要求转达给申请人,申请人考虑到郭某的实际困难,同意郭某支付43000元后全案了结。于是,郭某委托其岳父代交了此笔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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