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摩托惹官司 不履行判决被拘留

  发布时间:2015-05-18 08:20:43


    万安法院网讯 姚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好心将摩托车借给侄子骑却惹来官司,还因此进了拘留所。唉,真是悔不当初啊!

   事情还得从2012年11月份说起:2012年11月17日,姚某拧不过未满18周岁侄子姚某的请求,将摩托车借给侄子。哪知当日下行1时50分许,他接到侄子的电话,说车子在县城文教路出了车祸,与一骑电动车的女人相撞,两部车子受损,两人也不同程度受伤。后经交警认为,车祸双方负同等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姚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邓某受伤,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姚某某事发时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失监护人刘某承担。被告姚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姚某某无驾驶资格且是未成年人,还将摩托车借给被告姚某某,主观上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邓某各种损失30970元,被告姚某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姚某赔偿原告邓某各种损失13272元。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2013年9月22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依程序向被执行人刘某和姚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对两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没有查到两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刘某便外出打工,一直查找不到其下落。被执行人姚某在县城开了一家小餐馆,2013年11月20日,执行法官和法警找到姚某,姚某无奈借了4000元交给法院以执行案件。因看到执行法官经常上门找他执行,而嫂子和侄子均看不到人影,气不过的姚某不久也将小餐馆关闭,全家都外出打工去了。此案一时陷入僵局。法院依法将姚某和刘某纳入“黑名单”。

    2015年2月13日上午10许,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邓某的电话,邓某称被执行人姚某又从外地回来准备在原来的地方再开餐饮,前两天她看到姚某正在店里做准备工作,今天姚某又在店里,请求执行法官前往。接到电话后,执行法官梁法官带领2名法警立即前往姚某店里,看到姚某夫妻正在店里整理开店所需的东西,便将姚某传至法院,做他的思想工作,姚某坚持认为,事故不是他发生的,他不应该出钱,况且他也已经出了4000元,其他的钱法院应该找他的嫂子和侄子。思想工作做到临近上班时,姚某还是不愿出钱,法院决定对姚某司法拘留15日。过了两日,执行法官到拘留所提审姚某,又做其思想工作,姚某称在拘留所里拘留所干警也经常做他的思想工作,他认真地想了想执行法官及拘留所干警的话,认为看在一家人的份上,他愿意将本案所有的钱全部执行完毕,以后嫂子及侄子经济条件好了再还给自己也不迟,他愿意为自己不履行判决的行为认错,希望法院在他履行判决后放他出去把饭馆再开起来,好好地赚钱,好好地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鉴于其认错态度好,又全部履行完判决,法院依法提前解除了对姚某的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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