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将房屋赠与儿子 儿子诉请父亲搬离房屋

  发布时间:2015-07-22 15:57:22


    万安法院网讯 “郭法官,谢谢你们!让我和我的妈妈能够住进自己的房屋,让我们结束了居无定所的日子”。7月16日,放暑假回家的大学生柳柳和妈妈一起来到法院,对执行局法官不辞辛苦为他们案子的奔波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申请执行人柳柳是罗某与被执行人柳某的婚生子。2004年9月份,在婚姻关系存间,夫妻俩以9.45万元的价格从他们手中购得一套二手房,双方约定,房屋归儿子柳柳所有。2007年12月夫妻俩和卖方到房产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以柳柳的名义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登记在柳柳的名下。2012年10月16日,柳某和罗某离婚。期间柳某起诉柳柳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柳某的诉讼请求,柳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离婚后无固定工作的罗某在在寄居,并独自支付儿子柳柳的学杂费、生活费等费用,而房屋却被有工作单位的柳某一直占用。因柳柳认为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父亲不但占用还拒绝母子俩进门,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父亲返还并腾出房屋,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特权法公示原则,诉争房屋登记在柳柳名下,柳柳为诉争房屋的法定权利人,柳某作为柳柳的父亲一直占用该房屋,妨碍了柳柳合法权利的充分行使。2014年7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柳某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腾出房屋并返还给柳柳。柳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4日,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柳某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柳柳于2015年1月2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强制父亲柳某搬出诉争房屋。执行局的郭法官接手此案后,多次到柳某的单位找其领导出面做柳某的工作,要柳某腾出房屋,将房屋返还给柳柳。因为柳柳是该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虽然与柳某系父子关系,但是两人矛盾较深,柳柳母亲已和柳某离婚,而柳柳主要与其母亲共同生活,柳柳无法与柳某在该房屋内同住生活。而柳柳和母亲一直借居在外,柳某的行为严重影响的柳柳的生活和学习。而柳某正值壮年,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应该考虑到他们母子的居住情况,主动从该房屋内搬出。但是柳某既不怕听法官的,也不听单位领导的,依旧住在该房屋内。见此情景,郭法官依法冻结了柳某的工资账户,准备采取强制腾房措施,并制定了具体的腾房方案,并最后一次找到被执行人柳某,见法院要来真的,7月2日,柳某连忙从该房屋内搬出,将房门钥匙交给了执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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