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跌倒致伤 商家疏忽管理担责

  发布时间:2009-10-27 10:39:30


    万安法院网讯  原告刘某在超市购物后走人行通道跌倒致伤索赔无果,一纸诉关将商家告上法庭。10月21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万安县宝嘉旺超市赔偿原告刘某损失54411.69元。

    今年1月6日8时左右,原告刘某在万安县宝嘉旺超市买好鸡蛋,付完款后走出收银台的人行通道,头部撞上店面的玻璃门后跌倒,通道上的梯子同时倒下压在原告身上。原告当时送往县医院救治,行开颅血肿手术,共花医疗费2万多元,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之后因双方协商未果,遂成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到被告处购物,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在庭审中承认为方便行人购物,多次与案发人行通道前的店面主交涉,不准他们放置东西。因此被告对案发人行通道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伤残,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疏于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此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作出上述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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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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